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62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如纳税人发生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情况,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