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千斤顶、手动葫芦、带式输送机部分)
条 为了做好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单元划分及发证范围如下:
1.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定义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包括千斤顶、手动葫芦及带式输送机。
千斤顶是指用刚性顶举件作为工作装置,通过手动、电动或气动等扳动或旋转手柄驱动顶升机构在小行程内顶升重物的起重设备(GB 6974.1-86《起重机械名词术语-起重机械类型》)。
手动葫芦是指一种通过人工拉动手拉链条或扳动手柄,通过传动机构驱动起重链条,以带动取物装置升降或牵引的起重设备(GB 6974.1-86《起重机械名词术语-起重机械类型》)。
带式输送机是指以输送带作为承载件和牵引件或只作为承载件的输送机,由驱动装置、传动滚筒、改向滚筒、输送带和托辊组等基本部件组成(GB/T 14521-2015《连续搬运机械术语》)。
2.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单元划分及发证范围见表1。
表1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单元及发证范围
带式输送机生产企业除结构件(包括托辊支架、头架、尾架、中间架等)须自行生产外,其他零部件均可采购后进行组装。
带式输送机在下列情况下不在发证范围:
(1)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产品:TD60型、TD62型、TD72型通用带式输送机。
(2)超出本细则所列产品标准规定的产品。
(3)在室内工作且输送成件物品的轻型带式输送机(以输送带作承载和牵引件,用于成件物品输送,单件质量不超过50kg或载荷不超过1000N/m2)。
(4)输送长度低于5米的带式输送机。
(5)井下用防爆带式输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