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复肥产品部分)
条为了做好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复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复肥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四条本产品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1、产品定义:
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成的肥料。
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2、产品及单元划分:
本产品细则规定的复肥产品划分为三个单元。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复肥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复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注: 1) 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2) 企业如果使用氮、磷、钾自动分析仪法对肥料中氮、磷、钾含量进行测定,此时企业应有GB/T 22923—2008《肥料中氮、磷、钾的自动分析仪测定法》所需仪器设备。
3)企业未申请的产品品种所执行标准为非必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