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条 为了做好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建筑卷扬机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四条 建筑卷扬机是在建筑和安装工程中使用的由电动机通过传动装置驱动带有钢丝绳的卷筒来实现载荷移动的机械设备。主要由电机、减速机、制动器、卷筒、机架及电控箱等部件组成。
本细则规定的建筑卷扬机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建筑卷扬机产品单元及说明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建筑卷扬机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第六条 凡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工艺工装、检验设备及检验类别、产品关键零部件、产品关键工序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5。
表3-1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
表3-2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工装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