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
条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四条 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指:包装、储运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产品的包装物、容器和压力容器等产品不适用本细则。本细则发证产品范围及单元、品种规格划分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品种、规格
说明:
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品种,如企业取得Ⅰ级(或Ⅰ类)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生产Ⅰ、Ⅱ、Ⅲ级(或Ⅰ、Ⅱ、Ⅲ类)产品,取得Ⅱ级(或Ⅱ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Ⅱ、Ⅲ级(或Ⅱ、Ⅲ类)产品, 取得Ⅲ级(或Ⅲ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Ⅲ级(或Ⅲ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