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议离婚律师顾问,婚姻期间应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趋提高,公民财产日益丰富,夫妻要求用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是很正常的。随着涉外婚姻和再婚现象的增多,随着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作出约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此外,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约定时,当然要采取书面形式,律师提示,妥善保管,若日后发生纠纷时,该协议书即有证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