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设有有效的舱底水排放系统,以能抽出及排干任何水密舱中的水,不包括装有淡水、燃油、液货并有有效排水装置的处所。
(2)所有与舱底排水设备有关的分配箱和手动阀,应设在通常情况下可到达之处。
(3)当船舶横倾超过5°时,至舱壁甲板或至干舷甲板分别使甲板边缘浸水,则应设有足够数量、适当尺度的泄水孔直接将水排向舷外。
(4)所有机舱污水井应设有高位报警装置。
对客船的附加要求:
(5)客船海损后,船舶无论正浮或横倾,舱底排水系统均应能操作,对形状特殊的舱室可增加吸水口,舱内布置应能使水流入吸水口。
(6)至少有3台动力泵与舱底水总管相连,其中一台可由推进机械带动。
如可能,动力舱底泵应置于分开的水密舱内,其布置应使这些舱室不至于因同一破损而同时浸水。
(7)海水进水阀及其直接进水阀的阀杆应延伸至高于机舱平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