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 (二)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 (三)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承诺时间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