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办理黄标车淘汰及补贴流程
●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需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将机动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车主填写并提交《洛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及车主的相关材料,到各县(市)区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
●各县(市)区联合服务窗口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洛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车主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与车主同名的银行个人储蓄账户或单位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