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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中药材批件到哪里去办

2020-05-21 01:48:02  228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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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不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发放《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

(一)不能提供《进口药品注册zheng》(或者《医药产品注册zheng》)(正本或者副本)、《进口药品批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zheng》原件的;

(二)办理进口备案时,《进口药品注册zheng》(或者《医药产品注册zheng》),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zheng》已超过有效期的;

(三)办理进口备案时,药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满12个月的。(对于药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进口备案时,其有效期限应当不低于6个月);

(四)原产地zheng明所标示的实际生产地与《进口药品注册zheng》(或者《医药产品注册zheng》)规定的产地不符的,或者区域性国际组织出具的原产地zheng明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zheng》(或者《医药产品注册zheng》)规定产地的;

(五)进口单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zheng》(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zheng》)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六)到岸品种的包装、标签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不符的;

(七)药品制剂无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与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

(八)未在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组织进口的,或者货物到岸地不属于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的;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未提供有效的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生物制品批签发zheng明文件的;

(十)伪造、变造有关文件和票据的;

(十一)《进口药品注册zheng》(或者《医药产品注册zheng》)已被撤销的;

(十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予抽样的;

(十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我国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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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子授南班官,世传王文正太尉为宰相日,始开此议,不然也。故事,宗子无迁官法,唯遇稀旷大庆,则普迁一官。景祐中,初定祖宗并配南郊,宗室欲缘大礼乞推恩,使诸王宫教授刁约草表上闻。后约见丞相王沂公,公问:“前日宗室乞迁官表,何人所为?”约未测其意,答以不知。归而思之,恐事穷且得罪,乃再诣相府。沂公问之如前,约愈恐,不復敢隐,遂以实对。公曰:“无他,但爱其文词耳。”再三嘉奖。徐曰:“已得旨,别有措置。更数日,当有指挥。”自此遂有南班之授,近属自初除小将军,凡七迁则为节度使,遂为定制。诸宗子以千缣谢约,约辞不敢受。余与刁亲旧,刁尝出表稿以示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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