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次使用的配件不属于“垃圾”
刚才讲了这么多,其实某些情况下,汽车上的配件也不完全是垃圾。2019年6月1号实施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有提到两点。
五大总成件能够 再次出售
便是五大总成件具有再制造条件的,也就是发动机、变速箱、车架、方向机、前后桥这种,能够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循环利用。
符合标准的零部件,可作为拆车件销售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1.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3.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4.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交管部门应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车主办理注销登记,车主应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该企业将报废车交到交管部门注销。不按期注销报废车的,车主不能办理新车的注册登记。如果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报废车将被交管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不仅如此,驾驶人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驾驶证也将被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