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处置不当,也会对社会有害
可是,还有一些情况便是把报废车子随便处置,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产生有害垃圾。
抢占公共资源的僵尸车应属有害垃圾
常见的僵尸车,道路交通管理《浅议“僵尸车”的危害及治理对策》中有提到,僵尸车除了会抢占公共资源,堵塞交通,易酿成事故以外,还会增加车辆管理难度,引发公共隐患。就有点像是蹲在厕所里面玩手机,占着茅坑不拉屎的感觉,特别让人讨厌。一个停车位,车子轮胎都瘪掉了,停在那边,玻璃窗或许打破了,也不知道谁来开,也没人管,可是就把停车位活生生地占了五年,就很难受,对不对?
此前,在中国,机动车报废回收利用属于特种行业,政府部门对机动车报废回收利用企业设立了总量控制,每个地区原则上设立一家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行业。新修订的《办法》完善了加入退出机制,并且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表示,以后,符合条件的行业都可以申请成为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行业。“这次的修改对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企业的管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规划布局改为资质认定,资质认定主要是对环保等各方面的标准进行认定。这个标准对新旧行业、内外资企业是一视同仁的,标准是相同的,符合条件就可以从事回收利用拆解工作。另外,根据这样的标准调整,可以有效性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拆解行业的竞争,促进行业的发展,对报废回收行业提高技术水平会产生重要作用。”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1.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3.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4.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