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具高新技bai术企业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2、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三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3、出具高新技术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三年研究开发项目的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