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内企业在对外签署具有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或者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 国内企业需在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完成相关手续,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未能完成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以避免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失效而需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