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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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基坑监测,让您省心安心

2021-06-23 11:00:02  203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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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内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 2 水位监测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标高)应在设计水位之下3~5m。对于需要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基坑工程,水位监测管埋置深度应满足降水设计要求。 3 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被保护对象(如建筑物、地下管线等)周边或在两者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50m。相邻建(构)筑物、重要的地下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如有止水帷幕,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4 回灌井点观测井应设置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的特点和基坑等级确定,可参考表8.0.4。

注:

1.h — 基坑设计开挖深度;f — 设计极限值。

2.累计值取值和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两者的小值。

3.当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连续3天超过报警值的50%,应报警。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强监测,提高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报告监测结果: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量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中未发现的不良地质条件;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未按设计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出现突然较大沉降或严重开裂;

9.邻近的建(构)筑物出现突然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坡体或支护结构出现管涌、渗漏或流砂等现象;

11.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异常情况。

建(构)筑物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构)筑物四角、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且每边不少于3个监测点;

2.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

3.建(构)筑物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

5.新、旧建筑物或高、低建筑物交接处的两侧;

6.烟囱、水塔和大型储仓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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