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的付款币种有什么讲究?
根据URDG758第21条a款,担保人应以保函指定币种对相符索赔进行付款。我国银行办理涉外担保业务时应注意付款币种蕴含的风险:一方面,保函的付款币种应与保函申请书、反担保函的偿付币种保持一致,否则担保银行将面临汇率风险敞口。如两者确需不同,担保银行应采取套期保值措施,锁定远期汇率。另一方面,保函的付款币种是人民币或汇率较为稳定的美元、欧元等国际货币。对于汇率波动较大的币种,即便申请人、反担保人承诺以该币种进行偿付,担保银行也应格外谨慎,因为市场风险可能转化为信用风险。
保函的付款币种应为可兑换、可支付的币种。实务中可能发生担保银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支付保函指定币种的情况,比如突发外汇管制。一般而言,当事人遇不可抗力时,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可以主张延迟履行或解除合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与此不同,根据URDG758第21条b款和c款,担保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支付保函指定币种时,不应停止付款,而应以付款地的货币进行支付。实际支付币种与保函指定币种之间的折算适用应付日付款地的通行汇率。申请人、反担保人不得以担保人未支付保函指定币种为由拒绝偿付。而且,担保人有权选择获得偿付的币种,或为其实际支付币种,或为保函申请书、反担保函指定币种。
银行保函的内容根据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栏目 包括: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各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关交易或项目的名称,有关合同或标书的编号和订约或签发日期等。 责任条款 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保函中承诺的责任条款,这是构成银行保函的主体。 保证金额 是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承担责任的金额,可以是一个具体的金额,也可以是合同有关金额的某个百分率。如果担保人可以按委托人履行合同的程度减免责任,则必须作出具体说明。 有效期 即迟的索赔日期,或称到期日(expiry date),它既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某一行为或某一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时期到期。例如:在交货后三个月或六个月、工程结束后30天等。 索赔方式 即索赔条件。是指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可向开立保函的银行提出索赔。对此,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无条件的或称“见索赔偿”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另一种是有条件的保函(Accessary guarantee).索赔形式一般为见索即赔。
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信用保证书”,简称“保证书”,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银行保证被保证人未向受益人尽到某项义务时,则由银行承担保函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保函内容根据具体交易的不同而多种多样,在形式上无一定的格式,对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处理手续等未形成一定的惯例。遇有不同的解释时,只能就其文件本身内容所述来作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