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财税服务公司的办理条件:
1.首先发起人应具有成立五年以上的香港公司,需要出具公司近一年的审计报告,香港公司律师公证,银行资信良好证明。
2. 财税服务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 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 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大于等于3名且具有大于3年的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 财税服务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外资包括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
5. 财税服务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6. 财税服务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财税服务”字样。
二、内资财税服务公司的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近两年需要盈利而且需要提供审计报告,资产达到五千万元以上。
3、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其余相关规定与外资设立条件一致。
经营范围:
财税服务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