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货物)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
(三)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设立食品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食品员需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六)如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应重新备案;
(七)诚信经营,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