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涉华铸铁制品作出反倾销终裁2018年1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铸铁制品(Cast Iron Article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中国涉案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对欧盟企业造成损害,决定以到岸价对中国涉案企业计征反倾销税,税率详见下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印度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裁定印度涉案产品不存在倾销行为,故结束本次反倾销调查且不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325 10 00 (TARIC编码为7325 10 00 31)和ex 7325 99 10 (TARIC编码为7325 99 10 51)。
2016年12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Fondatel Lecompte SA、Ulefos Niemisen Valimo Oy Ltd、Saint-Gobain PAM SA等7家欧盟生产商于2016年10月31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铸铁制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0月1日~2016年9月30日。2017年8月17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铸铁制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25.3%~42.8%;原产于印度的涉案产品不存在倾销行为,故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中国涉案企业反倾销税率详见下表:
解决方案:针对以上问题均可通过马来西亚转口出CO产地证规避,陆续操作,均无问题!
第三国中转贸易流程如下:
1.一程海运
a.货物首先从国内任意港口发往第三国中转港(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台湾、斯里兰卡等)(出口商只需要准备正常的出口文件即可).
b.货到第三国中转港(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台湾、斯里兰卡等)后,我们安排在第三国清关, 换柜(换柜全程拍摄照片、视频)
c.申请第三国全套文件(产地证、提单、装箱单、发票)再重新报关出口目的港
2.二程海运
第三国中转港发往目的港,货到客户指定港口后, 客户拿第三国签发的全套文件去清关(产地证、提单、装箱单、发票),即可规避目的港对中国的反倾销关税。亦可借牌清关
第三国转口贸易包装要求:
纯中性包装,不能显示Made in China ,不能出现任何中文字样,托盘务必使用免熏蒸托盘,因为实木托盘上面会有中国印章,如果是实木托盘到了转口国会产生额外的刮蹭费和重新熏蒸费;涉及商标需要提前把商标提供给我们确认,出货前提供外包装照片、产品照片给我们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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