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境所需条件海关总署对进境燕麦实施检疫准入制度:
对进境燕麦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允许进境的燕麦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允许进境的燕麦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动植物检疫司→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企业信息栏目查阅。进境燕麦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监管场地入境。指定监管场地条件及管理规范由海关总署制定。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专题专栏→业务专栏→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栏目查阅。进境燕麦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
二、燕麦报关所需单证:
1.进口货物报关单;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4.原产地证(由进境燕麦原产国出具);
5.熏蒸证书(于经熏蒸处理的);
6.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
7.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单证。
三、海关查验流程:
1、货证核查
海关工作人员核查报关单证确认其完整、有效和一致。核对进境燕麦的名称、数(重)量以及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相关信息。
2、现场查验
海关工作人员依据布控指令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查验工作,重点检查进境燕麦的外观品质、熏蒸剂残留、携带的有毒有害物质及有害生物等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扦取样品并送实验室检测。
3、结果处置
经海关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测,进境燕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1).未列入海关总署进境准入名单,或者无法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或者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2).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3).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
(4).因水湿、发霉等造成腐败变质或者受到化学、放射性等污染,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5).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受到严重危害的。
四、后续监管
海关对进境燕麦装卸、运输、加工等环节、过程实施检疫监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离、使用。进境燕麦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进境燕麦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进境燕麦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处理。进境燕麦装卸、储存、加工企业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清除燕麦自生苗及外来杂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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