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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特种设备许可证手续,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2024-11-17 12:00:02 351次浏览
    价 格:面议

    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附件、防护装置以及管道、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防护装置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压力管元件)和现场(厂)特种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在从事相应活动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批准和认证

    经审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对许可项目进行验收和发证。

    具体程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则》等相应的技术规范。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2、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规范、标准; 6、能够保证产品性能符合特种设备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技术规范。

    获证单位由于单位地址迁移、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复查换证,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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