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的颁发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合格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上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证书的颁发,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进口批次管理两种形式。
1.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证书;
2.申请单位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其他单位,经技术审查和检验合格的,按进口批次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证书。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准用手续。
LA认证、LA劳安认证是确认企业具备提供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凭证。
LA认证、LA劳安认证由标志证书和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标志证书分为制造、贴牌和代理三种类型。制造类证书有效期5年,贴牌类证书有效期2年,代理类证书有效期1年。
防静电服LA标志认证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证书由监管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编号构成,劳安标志由设在中国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中心受理与核发。
生产防静电工作服的企业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LA标志的防静电工作服;购买的防静电工作服须经本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LA劳安认证周期
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票实施细则中提及: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2、LA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查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存档,并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申办。
3、技术审查合格的,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中心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一名监察人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4、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检验工作,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检验的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合格的,颁发LA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上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LA认证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7、被终止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