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刑事辩护的概念如下: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有权成为辩护人的主体,以反驳控诉为目的,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观点和理由的情形。
刑事辩护是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刑事辩护应从哪几个方面进行?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刑事案件做无罪辩护贯穿整个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以根据掌握的事实及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意见,并积极与案件承办机关沟通。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无罪辩护及成功,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无罪辩护即成功,但常见无罪辩护是发生在审判阶段,向法庭提供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在法庭发表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若法院宣判被告人无罪,无罪辩护即成功。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选择无罪辩护,辩护律师需要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角度出发,选择做无罪辩护或者轻辩护。
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意见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捕的时候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传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侦查案件)
因此,这个阶段时间非常紧迫,留给辩护律师充分展示维护当事人不被批准逮捕权利的时间并不多。辩护律师在这短短的三四天时间或者多三十天时间内,应当根据及时有效的会见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无逮捕必要”的辩护意见。同样,这个阶段辩护律师未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也并不能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的相关供述和辩解,但毕竟可以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会见和分析来判断相关事实可能的情况。所以,对于相关事实的描述应慎之又慎,提交“无逮捕必要”的辩护意见,应着重围绕“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来展开论述。
这份辩护意见提交的时间极为关键,是在检察院在提审犯罪嫌疑人之前能够呈递给承办人员。当然,这份辩护意见主要应当着重于“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害性”、“不需要羁押或者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涉嫌违法犯罪”等问题进行论述。笔者代理过不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相关事实及变更强制措施都是与这一阶段提交充分的辩护意见相关。
辩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发现真相和正确处理案件。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案件质量。其次,辩护制度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辩护制度对于实现程序正义的作用是其意义的重要体现。正是对这一意义的充分肯定,才使得辩护制度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后,辩护制度对于法制宣传教育也有积极意义。在法庭上,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可以使旁听群众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同时也能增强群众对判决的认同感,有利于树立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