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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09:00:01  410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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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会对房屋抵押产生几大误区,那么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着重讲解下房屋抵押的几大误区。

(1)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下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一种价值权利,它所管控的是抵押物的价值。尽管我们知道实现抵押权时应将土地和房屋一并拍卖,但是也并不能就认为抵押权人可以变卖全部的价值来优先偿还。

(2)抵押物价值的实现和抵押物的价值不是一回事,不能因为抵押物的价值的变现就催毁之前的约定而任意扩张抵押权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其实在就一点来说,土地上已经建有房屋但是仅仅约定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又建有房屋的处理方法基本是一致的个地方会略有不同。原因是二者设定抵押权的合意都只是针对土地使用权或者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二者都牵涉抵押权实现时如何避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异其主体的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是五条的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抵押土地上新增的房产与抵押物一并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单独以土地使用权申请抵押的也应参照上文规定申请办理。也就是说抵押权的范围是可以单独设定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但是在实现抵押时,一般情况必须一并拍卖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起拍卖方可。但对抵押双方未设定抵押权那部分,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人可以暂且不偿还。这一点抵押人在偿还债务时也要搞清楚。

小编在这里提醒想要做抵押的朋友,在做抵押前一定要做好功课,不能只看到抵押的优点,继续用钱那是必然的但是也不能着急也要了解清楚。如果真的在抵押中发生什么意外至少也能提前有个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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