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需到商标局进行手续办理,其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1.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
2.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获取《商标申明公证书》。
3.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报送商标局,然后缴纳转让规费(一般是1000元)。
4.商标局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书,并开始进行审查。
5.商标局受理后5-8个月左右刊登公告并向双方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商标转让所需材料:
《转让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书》(需双方签字或盖章)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或合同
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是法人的应提供执照)
该注册商标证书
公证处的商标申明公证书(视商标局要求)
请代理公司操作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商标公证需要准备如下材料到公证处:
转让受让双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让方或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转让方或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 ,应提供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同意出让或受让商标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转让方的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所有权证明和商标图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多人共有的商标需提供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已经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提交被许可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继承转让和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1、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
2、继承转让是指个人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的。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商标转让是指由法院等公权力机构进行商标归属判决后发生的商标转让。
注在实践中,大量的商标转让都是以合同方式转让注册的。
协议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因继承、接受赠送、继受等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提交申请时,应当附送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用以证明其有权利继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将注册人名下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将不予核准。经审查予以核准的商标转让,商标局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