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原则上不予休学。经审核同意休学的,应及时在国家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学生填写《贵州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交学校后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复学,及时在国家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准予复学的学生,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按时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或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普通高中学生在十个工作日内仍不到学校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休学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一份2份),加盖学校公章。
2.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
3.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
4.住院期间的机打医药发票、一日清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