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付款时间可分为:
(1) 即期信用证。
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汇票或装运单据后按照信用证条款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 信用证的交付。
声明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信用证单据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3) 假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要求收款人开立由付款银行贴现的汇票,发行人承担所有利息和费用。对于受益人来说,这种信用证实际上仍然是收取的,并且信用证有“一次性远期信用证”条款。
循环信用证。
这意味着在信用证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将其重置为原始金额,并且可以重复使用指定的次数或直到达到指定的金额。它通常用于统一发货的批次。在信用证金额轮换的情况下,恢复原金额的具体方式如下:
(1)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可自动重置为原金额,无需等待开证行通知。
(2)非自动循环。在每个期间,在用完一定金额后,您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才能将信用证重置为原始金额。
(3)半自动循环。这意味着在一定金额用完后的几天内,开证行不会发出通函折旧通知,并会从第n天起自动恢复原金额。
申请人申请开证:进出口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进口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以开证申请人的身份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