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
1.连带保证人
出借人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连带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2.一般保证人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均为自然人时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在借款协议达成后,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将允诺撤回,借款人无权要求法院强制出借人履行诺言,提供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A.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B.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C.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D.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E.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非均为自然人时
按照法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除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2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无效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需要说明的是,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时,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