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
报废途经
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向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2车管所将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
3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再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5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百条规定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