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现在:,担保人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部分新成立的建筑公司,由于其成立时间太短,无法提供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公司过往业绩少,实力弱,在承接大金额项目时,自身实力无法匹配,相应的项目也无法办理保函。
保函手续费包括以下内容:
1、支付保函手续费:银行为客户开立支付保函业务时,需要向客户征收每季千分之五的保函手续费季,是500元每季。
2、履约保函手续费:银行为客户开立履约保函业务时,需要像客户征收每季0.5%的保函手续费,指导度收取500元。
3、投标保函手续费:银行为客户开立投标保函业务时,需要像客户征收每季0.5%的保函手续费,指导度收取500元。
4、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保函手续费:银行为客户开立分期付款、延期付款保函业务时,均需要像客户征续费,指导价为0.15%,每季度收取500元。
5、关税保函手续费:银行为客户开立关税保函业务时,需要向客户征收每季0.5%的保函手续费,指导度收取500元。
办理工程履约保函流程如下:
1、申请人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填写《保函申请表》;
2、申请人提交资料;
3、审核资料;
4、签订委托协议;
5、收取相关费用,落实保证金或者反担保并办理反担保相关手续;
6、开立《履约保函》。担保公司代办流程:
1、提供被担保企业资料、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和一些签约资料并递交给担保公司;
2、担保公司审批;
3、落实少量的保证金,走银行审批流程。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四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