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服务:
病假条、CT/B超检查报告、怀孕证明、诊断证明、各项病例单据;
病历单、诊断证明书、疾病处理意见书(病假条);
门诊/住院缴费票据、用药费用明细清单等。
医院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患者信息、医生信息、名称、剂量和用法。首先,患者信息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和联系方式,以确保正确归属。其次,医生信息包括医生的姓名、执业证号和联系方式,以便患者在需要时与医生进行沟通。部分列出了医生开具的具体,包括的通用名称、品牌名称、规格和数量。剂量和用法部分描述了患者应该按照何种方式使用,包括每次剂量、频率、服用时间和持续时间。此外,有时还会包含医生的签名和日期,以确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患者在门诊完善对症相关检查后,由科室主治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患者应在三日内前往医院门诊大厅服务台,由医护人员给予盖章;在门诊由医师开具的休假单也是在服务台盖章。
患者在门诊完善就诊、问诊、检查、后,需要开具疾病证明书的,医师要核实患者的相关身份信息,才会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患者要求开请假条的,需要科室医师签字并盖章确诊。
医院门诊大厅内有服务台,如患者需要在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请假条上盖章,需要出示门诊病例、有效身份证(驾照、等)后,确认无误后医护人员给予盖章。
门诊病历1、门诊病历封面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门诊号、公(自)费由挂号室填写。X片号、心电图及其他特殊检查号、过敏情况、住院号等项由医师填写。
2、初诊病人病历中应含“五有一签名”(主诉、病史、体检、初步诊断、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其中:①病史应包括现病史、既往史、以及与疾病有关的个人史,婚姻、月经、生育史,家族史等。②体检应记录主要阳性体和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体征。③初步确定的或可能性的疾病诊断名称分行列出,尽量避免用“待查”、“待诊”等字样。④处理意见应分行列举所用及特种方法,进一步检查的项目,生活注意事项,休息方法及期限;必要时记录预约门诊日期及随访要求等。
3、复诊病人应重点记述前次就诊后各项诊疗结果和病情演变情况;体检时可有所侧重,对上次的阳性发现应重复检查,并注意新发现的体征;补充必要的辅助检查及特殊检查。三次不能确诊的患者,接诊医师应请上级医师诊视。与上次不同的疾病,一律按初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
4、每次就诊均应填写就诊日期,急诊病员应加填具体时间。
5、请求其他科会诊时,应将请求会诊目的、要求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清楚,并由本院高年资医师签名。
6、被邀请的会诊医师(本院高年资医师)应在请示会诊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
7、门诊病人需要住院检查和时,由医师填写住院证。
8、门诊医师对转诊的病员应负责填写病历摘要。
9、法定传染病应注明疫情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