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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私人放款,用心只为更好服务

    2024-12-23 09:00:01 164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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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

    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

    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

    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述规定。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规民间借贷一般都是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对于借款方而言,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不能用着抵押物转让他人。因此,抵押登记办理,可完整的保留债权人对抵押物所享有的权利。

    而对于出借方来说,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一旦借款人有违约无法偿还贷款,那么出借方才有充分的权利将该抵押物用于拍卖、销售等。所获得的金额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下的债务。

    当事人也不可掉以轻心,否则就是很容易产生纠纷,从而影响到自身利益的。至于在民间贷款的过程中,是否要提供抵押,则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约定,这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但是进行一个抵押,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对债权人而言也是很有利的。

    私人贷款的常见申请条件:

    1.年龄需达到或超过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贷款所在地拥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用记录良好,没有不良逾期记录。

    5.其他根据出借人要求的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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