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所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性检测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获得“计量认证”资质,否则构成违法。计量认证分为“”和“省级”两级,分别适用于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省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计量认证资质”按国家和省两级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分别监督管理。计量认证资质与实验室认可资质不同,他实际上源于政府授权,只对政府和工业部门下属的国家和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证书号码:(2004)量认(国)字(H2402)号, 认可范围与CNAS认可范围相同。
我国的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依据是《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具体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申请阶段,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初查阶段(必要时进行),按规范要求帮助质检机构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并使之正常运行;
3、预审阶段(必要时进行),按规范要求进行摸拟评审,查找不符合项并要求整改;
4、正式评审,主管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申请认证的机构进行评审;
5、上报、审核、发证阶段,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检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6、复查阶段,质检机构每五年要进行到期复查,各机构应提前半年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上的材料项目与次申请认证时相同;
7、监督抽查阶段,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单位,在五年有效期内可安排监督抽查,以促进质检机构的建设和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